女职工管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女职工管理
单位可以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职工
2012-07-15 16:58:04
上海法治报讯 为保护女职工用工权益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规专门保护,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试用期内若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呢?近日,静安区法院就某会计师事务所与试用期女审计助理许欣 (化名)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不与许欣恢复劳动关系之诉,予以支持。
2011年9月上旬,许欣通过某网站应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助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9月8日,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自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10月8日止。这份劳动合同中还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且并未将该解除列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不得解除的情形。同日,许欣签收了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三天通知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许欣即开始工作。
2011年10月8日,该事务所对许欣作试用期评估,结果显示,许欣不具备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实务操作能力较差,对政策法规不熟悉,与单位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聘用建议为不转正。当天该事务所出具员工辞退、劝退通知书,以其不具备聘用要求为由对许欣予以辞退,并支付工资至2011年10月8日。
然而许欣认为,解约理由中主观成分较多,并且自己已经怀孕,故认为事务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2012年1月9日,许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辞退通知恢复劳动关系。 2月14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辞退通知,恢复与许欣劳动关系。
同年2月24日,该会计事务所起诉到法院,要求不与许欣恢复劳动关系,认为许欣虽拥有大专文凭及注册会计师合格证书,但这不能证明她的工作能力符合要求。此外,现有法律法规未禁止试用期不能与在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时也均未作此规定。
法庭上,许欣辩称该事务所未告知具体考核标准及工作岗位职责,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违法。此外2011年10月6日,经医院检查确认其已怀孕,法律规定不能在怀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表示认同劳动仲裁的裁决。许欣还指出,在录用前她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符合录用条件。对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辞退、劝退通知书,她认为其中主观判断成分较多,不能反映本人实际工作能力。
法院认为,企业招聘时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目的是给劳动关系双方相互考察的机会。这在招聘网站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作了明确。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据证明,在试用期内对许欣进行了任职考察,并出具了员工辞退、劝退通知书说明理由,故解除与许欣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再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也未对此作出禁止性特别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该会计师事务所诉求的一审判决。
记者 翟珺 通讯员 李鸿光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