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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哺乳期职工岗位被判违法
2014-06-25 17:57:52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连续3次变更其工作岗位,女职工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当地法院近日对该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的二审判决认为,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行为违法。
据查明,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先后安排其从事审价、成本核算、库房管理岗位的工作,练女士均不同意,未去公司上班。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3次调整岗位得到练女士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经济赔偿金2.43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练女士同意、与其协商一致情况下3次变换其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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