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管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女职工管理
哺乳期职工可否安排到外地出差
2014-07-10 19:13:14
某单位法务部经理去年年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开始到单位工作。近期,公司由于新项目的开展,将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大量的法律谈判并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需要法务部经理到外地分公司出差。但是,该经理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是否有权利单方安排哺乳期的职工出差?若职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可否按照违纪处理?
律师评析:
哺乳期职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单位不仅不能随便解雇,而且在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方面也要作出特殊安排。《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且依据法律的规定,她们享有每天1个小时哺乳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若安排哺乳期内女职工出差,将直接导致她们与孩子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将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哺乳假,这与劳动法律是相冲突的。因此,若哺乳期内女职工不同意,公司不能单方面硬性安排女职工出差。但是,由于女职工三期的时间比较长,生理的特点可能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女职工的技能,安排其从事新的工作。但是,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出发,不能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
1 共1页
- 上一篇:女职工休完产假恢复上班公司能否调岗降薪
- 下一篇:单位变更哺乳期职工岗位被判违法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