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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 孕妇被辞维权输官司

2015-08-25 21:57:43

    案例:

      刚结婚不久的丽丽,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她,称其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答应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其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

      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39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要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这样才能够获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合格”拒绝录用。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用工手续、考核内容,对于试用期职工的考核要尽可能详尽具有可考性,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合格的人说“不”时可以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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