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 赔偿标准

女工未签合同受伤遭辞退法院判决双方存劳动关系

2013-03-30 11:40:09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夏芸

    上海法治报讯 陈小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由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以现金发放陈小姐工资,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为此,陈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其受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陈小姐经邻居杨先生介绍进入青浦某机械公司担任作业员,从事装配工作。陈小姐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小姐缴纳社保。每月15日,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陈小姐上月工资1280元。

    3个月后的一天,陈小姐与工友在车间维修真空磁控镀膜机靶材时不慎受伤。经治疗,陈小姐共花费医药费500多元。陈小姐受伤在家休养两个月后又回到公司工作,并通过人事部员工报销了医药费。可就在陈小姐上班不到一个月,公司要求陈小姐写辞职报告,否则就不发工资,陈小姐只好递交辞职报告。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受伤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双方有不同的观点。陈小姐在仲裁未予支持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期间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陈小姐申请了3名证人证实自己是机械公司的员工,并详细叙述了该公司的环境,同时还称公司有监控探头,可以查证自己经常出入公司工作。机械公司则称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名证人也不是公司员工。公司确实在门卫处设置监控设施,但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法院认为,陈小姐认为其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陈小姐对其工作场所的布局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制作了平面图。其所描述的均与机械公司陈述的一致,如此多细节上的一致,可以认定陈小姐所描述的工作环境就是该公司的实际情况。机械公司也未主张陈小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经常出入公司,因此法院认为陈小姐在机械公司工作可能性较大。再综合与陈小姐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公司拒不提供监控录像的做法,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