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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一纸解雇公告拒不为工伤职工担责

2013-11-14 13:16:03

 

    24岁的小严是一家宾馆的面点师。2012年6月20日清晨,小严在厨房炸油条时不慎将油锅碰翻,身体被热油严重烧伤。病床上的小严原本指望能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一份保障,不想却被单位告知已在事发前一天(6月19日)公告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会对他的受伤负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严先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了他与宾馆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月30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宾馆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炸油条被烧伤 单位:事发前小严已经和单位没有关系了

  虽然事情已过去了一年多,但小严至今仍然饱受伤痛折磨。2012年4月19日,小严经人介绍,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宾馆工作,工种是餐厅的面点师。“那是家正规的宾馆,各方面条件都不错,我去了说先干干看,并没有签劳动合同。”小严回忆着当时的情景。干了两个来月,由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小严的工资始终很低,他觉得自己在这里前途不大,便萌生了辞职的念头。6月16日,小严手写了一份辞职申请,并向主管表达了想要离开的意思,主管说会向上级领导汇报这个事情,领导批准同意后会正式通知小严。至于那份辞职申请,主管并没有拿走,小严便将它锁在了自己的更衣柜中。

  6月20日早上7点,小严像往常一样在厨房上班,他的工作是炸油条。厨房的过道十分狭窄,小严转身、走动非常小心,可由于早上来吃早餐的客人很多,忙乱中,小严不慎将炉子上的油锅碰翻,一锅热油瞬间泼到了小严的身上,他的双手、双前臂、双小腿和双足都被滚烫的热油烧伤。

  出事后,小严被同事和厨师长马上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小严为中度烧伤,需要住院治疗。病床上的小严一方面被伤痛折磨,一方面也在为今后的治疗发愁,小严家境一般,他希望能够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将来有个保障。可左等右等,单位就是不对小严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给个说法,更意外的是,当年9月18日,还在病床上的小严居然收到一封挂号信,里面是单位寄给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显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6月19日,即小严受伤的前一天。

  自己明明在工作中受伤,而且法律规定工伤期间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现实情况自己却被单位无情地抛弃,拿着解雇通知书,小严既吃惊又愤怒。

  公告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以为小严会看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小严先向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了他与宾馆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今年1月4日,小严又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者于3月15日为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收到工伤认定书,宾馆并不认可,他们表示双方已在事发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严不再是他们的职工,不应由宾馆担责。为此,他们将市人社局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法院追加小严为第三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争议的焦点便在于事发时小严究竟是否为宾馆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究竟何时解除?

  按照宾馆的解释,小严于2012年6月16日提出辞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经过研究批准了该申请,于6月19日将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押金退还手续等一并在宾馆的公告栏内予以张贴,这等于向全体职工告知了此决定,小严应该知情。且随后宾馆又将通知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了小严,他在9月18日也收到了,所以宾馆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在为小严担责。

  这个说法得到了小严的反驳,他说自己只是口头申请辞职,主管说需要汇报给领导,此后没有明确通知,6月20日他是按照安排正常上班,公告的内容他毫不知情。据同事讲,那份辞职申请是事发后,单位在收拾小严的随身物品时从他的更衣柜中拿走的。

  法官询问单位,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6月20日小严为何还会上班?单位辩称小严是在私自替别人顶班,他们不清楚具体情况。至于被问到为何公告通知解雇,而不当面向小严下发通知时,单位表示他们认为小严当时已离开单位,故采取了公告的方式,以为小严会看到公告。

  一纸公告不能免责 法院:举证不力应为劳动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在本案中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宾馆主张事故发生前,已与小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通过公告和邮寄的方式予以通知,所以小严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仅为公告、挂号信和部分职工证言,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严已经得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单位是有条件当面通知小严的,所以现在单位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综上,10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宾馆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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