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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员工要求出具不实说明反遭员工索赔
2012-10-16 18:47:48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谷莺
上海法治报讯 一张 《申请特殊工种情况说明》,成为一起劳动争议的焦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为此各执一词。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原来被申诉人是应申诉人要求出具了该情况说明。近日,黄浦区检察院从受理的一起申诉案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出具证明文件时较为随意,许多情况并不属实。
申诉人老郭是被申诉人上海上一实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楼宇电梯、水泵、消防设备管理和养护工作。而老郭的工作范围中有一项是泥工工作。 2009年,时年53岁的老郭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了公司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但老郭认为, 1980年至1990年间他曾在该公司从事泥工工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属于申报特殊工种的范围,应享受55周岁前提前退休的待遇。
因此,老郭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出具一份 《申请特殊工种情况说明》以获得提前退休资格。在老郭的再三要求下,该公司在明知自己不属于执行本市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有关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单位的情况下,仍给老郭开具了相关证明,造成了老郭对申报特殊工种的误解。当申请被相关机构驳回后,老郭认为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申报特殊工种并在相关机构备案,才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提前退休待遇,据此他向法院起诉该实业公司主张对方应赔偿其未能享受的5年养老金损失。
黄浦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诉人是执行特殊工种的单位,也不能证明申诉人从事的泥工工作已经达到特殊工种的要求。因此申诉人主张未能提前退休是被申诉人未按时申报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庭审中,被申诉人辩称《申请特殊工种情况说明》是应申诉人要求而写,内容是违心的。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这张说明不能成为定案根据,但却是造成申诉人申诉的重要原因,申诉人也据此认为被申诉人在出具证明的同时认可了其自身具有申报特殊工种行业的资格,而忽视了特殊工种行业的申报备案不是企业单方行为,而必须是依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检察机关表示,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不是儿戏,附加其上的是连带产生的法律后果甚至法律责任。随意开具虚假证明,不仅暴露了单位的诚信问题,扰乱了社会秩序,更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潜藏的风险,引起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和单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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