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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90元货款被炒 法院判公司胜诉
2013-05-22 21:47:21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漫画)该不该为了90元货款开除一名员工?近日,司机老刘因私下收货被辞退,和“老东家”闹上法庭。
老刘一案,一波三折。先是老刘赢了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公司给老刘恢复工作,并支付停职期间工资。
不过,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又推翻了劳动仲裁裁决,判公司胜诉。
90元运费 是私吞还是晚交?
老刘是某运输公司的老司机。2012年4月17日,他驾驶一部大巴车,从厦门行驶至福州。
当时,老刘驾驶的车实际载货36件,不过,记录显示,只有33件。经查,是老刘在翔安收了3件行包,并收下了相应的运费90元。
但是,老刘出车回来后,并没有主动向公司移交90元运费。事发两天后,公司领导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约谈老刘,并在约谈后通知老刘停岗等候处理。老刘在《约谈记录》上签了字。
第一次约谈,老刘刚开始还不承认自己私收货款,经过领导提醒,他才承认收到1件。可见,当时他主观上并不想上交货款。
又过了三天后,公司再度约谈老刘,并调取了车上的录像和两名职工代表的见证。这一次,老刘承认了自己私收货款的行为。不过,他说那并非私吞,只是晚交。
为了90元 该不该辞退员工?
一周后,公司作出《关于老刘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此后,老刘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给老刘安排工作。2012年7月31日,公司作出《关于老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去年年底,老刘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让公司给他恢复工作,并赔偿他7万多元。
这7万多元是怎么算出来的?老刘自己说,按照每月4745元的标准,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住房补贴和未休假工资,还要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
今年年初,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应给老刘恢复工作,让他重回驾驶员岗位,裁决还要求公司支付老刘停职期间工资。
不过,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近日又起诉到了思明区法院。
公司起诉说,老刘工作期间存在违纪行为,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规定,符合公司规章和法律规定。
在法庭上,老刘为自己辩解说,运载3件货物收取90元运费是职务行为,并非私吞。而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推翻劳动仲裁裁决
有意思的是,2013年2月19日,就在仲裁作出裁决两周后,老刘还将90元钱汇入公司账户。
老刘说,他在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事发后也一直想将90元上交公司,但公司拒绝接受。因此,他才将90元通过转账,交付给公司。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劳动仲裁裁决,判公司胜诉。
法官说,根据公司的约谈记录和录像等证据,足以判断老刘在被约谈前,没有主动报告收取90元运费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老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另外,公司在作出辞退决定前,已事先跟工会进行了协商,而工会也认为老刘违纪事实清楚,造成极坏的影响,应当按其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关于老刘的相关文件也经过工会主席和公司董事长签发。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所以,一审判决公司无须给老刘恢复工作,也无须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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