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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屡出错,单位有权单方调岗

2012-07-11 22:35:27

 

财务总监开错票 货款错汇他账户

  在一次招聘中,张女士被某商贸公司聘为财务总监,公司与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财务总监,年薪20万元。今年3月,财务部的两位会计被临时安排到外地分公司帮忙,不久出纳员也开始休产假。部门的人少了,有些工作就由张女士担起来。可谁也没想到,在给公司客户出具发票时,身为财务总监的张女士竟多次开错,客户意见很大, 老总为此多次提醒她要多注意。

  5月初,公司购进一批货物,需要将货款汇给广东某服装公司。对方催得急,领导就让张女士赶紧去办。可一周后,该服装公司来电话,说货款还没到账。老总让财务部门核查后却发现这笔款被张女士弄错了账号,汇给了浙江一家公司。单位为此前后折腾了半个月才把问题解决。

  拒绝交接不上岗 要求享受原待遇

  对于张女士工作中频繁出错,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财务总监的职位,决定将其降级为财务主管。找她谈话时她不同意,于是领导将她的职务改为财务部普通会计,张女士更不干了。无奈,公司将其调到仓库,让她做记账的库管员,可她拒绝上岗。其后,张女士每天仍按时到单位,用手机拍照,用来证明自己上班了,工作却始终不交接,因为她掌握电脑密码、印章,所以令公司既做不了账,也无法报税、购买发票。

  为何屡次安排都不上岗工作呢?张女士说:“工作中出错我也不愿意,但岗位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如果调岗,公司也应先沟通得到我同意才行。现在二话没说就把我的职位一降再降,这让人想不通。”

  同时她表示,现在她也认可降职一事了,但希望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即无论做财务主管、普通会计还是库管员,工资仍按年薪20万元支付。对此,该公司称无法接受,理由是两个岗位的工资差距较大,公司不可能向一个库管员支付20万元的年薪。

  调解员:

  员工不胜任工作 单位有权单方调岗

  调解员陈国柱介绍,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但《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来看,法律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本案中,张女士工作中多次出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就能说明她不胜任财务总监的岗位要求,就有权调换其岗位。因财务主管、会计等与财务总监的岗位相类似,所以公司的决定并不违法。对于张女士提出的“调岗后仍按合同约定支付20万年薪”的要求,陈国柱认为不合理。员工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技能以及实际贡献来确定,这是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利。而面对调岗后,张女士不交接工作的情况,公司可出具介绍信,由新总监到相关部门把手续变更,虽然麻烦些,但可以解决无法报税、不能购买发票等实际问题。

  陈国柱还提醒,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公司向她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给其一个月时间,到期后即可将她辞退,且不用支付赔偿金。所以,不管出于责任心还是按制度要求,张女士都应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单位不但可以将她辞退,还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她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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