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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误区四:员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的就可以立即辞退
2011-01-08 10:30:48
误区四:员工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的就可以立即辞退。
虽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被拘留的人员最终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也不必然适用该条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这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有权适用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并不能适用该条款。
例外的情况是,劳动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的规定,企业员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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