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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等用工模式选择

2011-03-03 20:58:46

  劳动力市场有一个永恒的话题那就是促进就业。从宏观的角度讲,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和谐稳定;微观上,对于劳动者而言,只有取得就业才能够真正地参与到劳动生产过程中,在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企业而言,只有通过合理选择用工模式,充分聘用人才,使得每个岗位都各司其职,方能得以立足并长远发展。因此,促进就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发展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则是有效的手段之一。

  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灵活就业在上海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劳动力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家庭就业、自营就业、征地农民工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青年职业见习就业、国企职工下岗再就业、特殊劳动关系就业等,企业如果能针对不同岗位选择合理的用工模式,势必能够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节约成本,提升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进一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本文将就其中的几种典型的用工模式进行介绍。

  一、三方用工关系

  案例1:2009年8月,王某与某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将王某派往至B公司工作,由A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保,B公司对王某进行日常工作上的管理。

  案例2:2009年8月,王某经C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进入D公司工作,并与D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案例3:2009年8月,王某与某E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E公司投资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F公司,为了保证子公司的顺利运营,王某被派至F公司的岗位工作,并与E公司、F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将王某由E公司借调至F公司工作半年,半年后王某仍然回E公司的原岗位工作,期间,王某仍然原E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案例4:2009年8月,王某与某G公司签订协议保留原岗位,社保由G公司为王某缴纳至退休。后王某进入H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约定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

  现实生活中,劳动用工过程并非简单划一,除了常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两方关系外,往往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三方关系,例如劳务派遣关系、劳动中介关系、借调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等等,这种三方用工关系对解决劳动力与用工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有显著作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关系进行了专章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部分三方关系责任承担也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使得三方关系的规范得以有据可循。

  1.劳务派遣关系。此种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中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中介公司通过向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引荐劳动者从中收取服务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中介公司只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并不参与劳动过程。

  3.借调关系。借调关系中,两家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工作上的需要,被派至另外一家单位的岗位上工作,此时劳动者仍然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借调期满后一般还是回到原来岗位工作,性质上类似于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变更协议。

  4.特殊劳动关系。在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新单位建立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只部分适用劳动法。

  上述案例1,属于典型的劳务派遣关系,案例2属于劳动中介关系,案例3属于借调关系,案例4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三方用工关系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往往能够为企业降低一定的招工、用工成本,例如,协保的劳动者其社会保险费已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可以不必再重复缴纳,劳动中介可以迅速为企业找到需要的工人,劳动派遣公司可以为公司招聘员工并进行一定的人事管理,借调关系中劳动者仍是原单位的人,这样省去人才流失的担心等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每种三方关系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现行法律对三方关系的规范仅仅只是框架性的规定,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三方关系时应当格外注意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如果弄巧成拙,不仅不会为企业节约成本,反而会带来诸多麻烦。

  二、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2010年1月11日,孙某进入上海某餐饮服务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间孙某工资为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000元。工作至2010年9月,孙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还要低,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A宾馆则称,孙某是在晚上上班,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还存在以下的特点:

  1.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

  5.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显然,上述案例中,孙某每天工作多达10个小时,且比较规律,孙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全日制用工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因此,餐饮公司应当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应根据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除此以外,还应依法补发加班费。

  风险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是企业运营的润滑剂。用工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可灵活安排,这样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适当的采用非全日制这种形式加大用工的弹性。但是,企业应当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误将全日制用工当做非全日制操作,将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例如,上述案例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时间及参照标准等风险。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20 世纪90 年代,上海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一大批下岗职工需要转岗再就业。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政策建议,引入了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概念,创办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谓“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上海创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解决失业、消除城市贫穷等问题发挥了显著作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范围一般是修理修配、物业维修、零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等服务,它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的主体一般是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风险提示: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政策上享有很多优惠,用工成本低且灵活。此外,目前一般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其中的从业人员建立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仍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小,为了保证组织的稳定性,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的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

  四、青年职业见习就业

  2002 年初,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青年职业见习计划”,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选择沪上众多知名企业作为青年见习基地,鼓励青年进入其中,在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上见习,从而提高青年的动手能力、敬业精神等综合职业素质。见习期间,见习学员和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政府给予见习学员一定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特定的综合保险;对见习基地,政府也给予一定的带教补贴。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的青年可以报名参加见习;申请见习的一般程序为企业发布见习岗位需求情况——有意向青年持有效证明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职业中介机构接受申请——中介机构根据申请者情况向职业见习基地(企业)推荐——职业见习基地(企业)面试招募见习学员——见习学员与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签订协议——见习学员进入职业见习基地。

  风险提示:

  见习制度不仅为初次就业的青年人提供宝贵的就业机会,积累工作经验,而且也为用人单位考察人才提供了充分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见习期间对见习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甄别出合适的人选后,再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无效的人力资本投入。企业若想成为见习基地也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见习期间见习人员虽与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见习环境,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文/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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