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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员工以企业搬迁为由辞职,法院驳回索要经济补偿要求

2013-05-11 12:05:48

 

   东莞塘厦一家大型企业决定搬迁至镇内另一小厂房,不想此举引来47名员工集体离职,请辞员工还以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变更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企业迁址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驳回员工的无理要求。

  去年6月26日,东莞某机电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拟从原来的厂址迁到同一镇区的工业区。两天后,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员工将搬迁至新址经营,原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公司为在原址租赁房屋的员工提供免费交通车接送、发放配合搬迁奖励金以及其他搬迁细节等情况。

  尽管如此,公司仍有47名员工拒绝搬迁,并自行罢工到塘厦镇仲裁庭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请辞员工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原址,企业搬迁意味着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他们应该获得相应赔偿。

  庭审期间,公司方面表示,受最近数年全球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影响,企业面临与日俱增的经营压力,眼下不得不搬迁到面积较小的新厂区,以降低生产成本。公司认为,此次搬迁是生产经营需要,且只在同镇区内完成地址变更,所有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年限、劳动条件、食宿条件等都维持不变,并将因搬迁而得到额外奖励金和补贴。47名员工仍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亦并无改变,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变更生产经营场所,且变更前后的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同一镇区,并未对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较大的不便。同时,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及环保需要,将员工安置到类似或更易操作的工作岗位,亦并不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约定。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该公司并已明确告知员工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工资待遇不变,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变更及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企业正常行使自主经营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以此最终驳回了47名员工的补偿要求。(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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