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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病假期间兼职,单位以旷工辞退合法
2012-04-13 22:39:29
按语:员工病假期间是否能做“兼职”工作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法律允许员工休病假的本意是考虑的劳动者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在外兼职,说明员工已经不需要休息了,自应回原单位上班。否则,劳动者一方面拿着原单位的病假工资,一方面又之外赚“外快”,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病假期间在外兼职自不应得到法律的提倡和保护。但,用人单位也要注意在规章制度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王先生于2009年5月18日进入上海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税前1.5万元/月。工作了一年之后,王先生向公司递交了病假单,要求从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休病假。
公司同意后,王先生便在家休养。2011年4月网络公司突然得知王先生“病而不休”,在病假期间竟然摇身一变成为了另一家公司的经理。对此,公司以 “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为由,对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同时,公司认定王先生的行为构成 “严重违纪”,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公司 “炒了鱿鱼”后,王先生并不甘心。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对王先生的其余请求不予处理。可是,王先生与网络公司都对该裁决不服,先后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王先生提出,自己利用工作闲暇从事一些经营性事务,并不被法律禁止。其向公司提交了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依法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现公司认定其旷工,显然与事实不符。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6.6万余元。
而网络公司则认为,公司依法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证据确凿且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先生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可见,王先生利用休病假的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参照上述规定,公司因王先生在病假期间兼职而将其除名的做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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