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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公司的劳动法律风险

2012-07-10 08:49:17

 

《劳动合同法》强制推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顾虑重重,由此催生了劳务派遣行业的火爆。甚至许多大型国企,如中国油、航空公司等开始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

但是,中国只有极少数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公司起初都是以做外服业务开始的,如北京外服、中智。更多的派遣公司,是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生效后成立的,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混乱。

即便对于大型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法律风险也是巨大的。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垫付工资的风险。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的情形,派遣公司仍然应当按约支付工资;这要求派遣公司有较雄厚的资金垫付能力。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破产、歇业、逃逸导致派遣公司转索赔失败的话,派遣公司的损失将着实不小。

第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因为用工单位在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金方面违法,导致的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单位未按约发放工资、加班费、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未支付解约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加付50%-100%加付赔偿金。

第三:承担解约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风险。对于派遣工的退回,较之于用人单位的解雇,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们都知道:《劳》法关于辞退员工,共有三个法条:39条是过错性解雇、40条是非过错性解雇、41条是裁员。其中对于派遣工,法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和“裁员”为理由退回派遣工。如果用工单位发生经济困难或产业调整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导致无法经营的,无法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将全部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这个费用将是巨大的,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方面。当然,因为无法提供约定的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的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话题。

第四:派遣工对于用工单位是否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服务期义务。《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均规定为向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只向用人单位承担此义务。现有的司法判例证明:劳动者也不对用人单位承担此类义务。这对于用工单位将受损很大。

所以,企业在决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当不仅考虑到这种用工制度的便利,也同时应当看到另一面。

作者:周智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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