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维权

员工自愿可加班 一旦“超时”就违法

2012-11-08 21:28:07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

    作为主要从事劳动法相关问题的律师,最近我接到这样一则关于加班问题的咨询。

    一位企业管理人员问:我单位一线操作工人每月工作近300小时,加班时数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规定,但员工乐于加班可赚取更多的加班费,加班少了员工还不愿意。

    请问,超36小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

    这个问题在一些生产加工型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工厂一旦需要超时加班,就说明生意红火。相应地,员工的收入也会比较高。这就导致部分员工乐意加班甚至超时加班,以谋求更高收入。

    那么,是否只要员工愿意,加班就可以无休无止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虽然能够举证是员工乐意自愿,但是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主要表现在:

劳动监察检查的风险

    《劳动保障条例》第11条第5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视检查,虽然现实情况下这种检查形式并不常见,但随着行政部门执法的不断推进,为了促进用工环境的和谐完善,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和某些劳资关系紧张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逐渐成为常态。

    一旦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很可能还会调查除了超时加班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

被通报和罚款的风险

    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已实施了网格化管理, 2012年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90%以上街道,其中城区每个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是他们工作内容之一,一些单位的用工矛盾也要实时掌握。

    同时,定期去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工地企业,核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时发放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上保险、违法延长用工时间等违法行为,并可以查单位支付台账。

    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劳动监察部门将把情况上报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市劳动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将通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

    比如2012年4月,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就通报了去年查处的6家外地驻京单位,有的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有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其中,某电子有限公司1000多名员工都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每个员工一个月都加班30个小时以上。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为员工补齐加班费。

    因为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被举报的风险

    即使有部分甚至多数员工乐于超时加班,但仍然不排除有员工不愿超时加班,最终无奈地 “被自愿”,而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因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某个员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很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

    特别是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仲裁和诉讼的风险

    如果超时加班,员工可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