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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谨慎
2011-04-23 13:43:44
案例介绍
李某在某中外合资化工公司担任原料班班长一职,仗着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将近10年的老资历,李某工作散漫、不负责任,迟到早退是家常便饭,甚至于工作期间经常溜出公司办理私事。外方籍总经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不重视,也任由李某为首的一大群员工随心所欲。2010年2月,公司对外招聘了一名副总经理,专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等管理工作。副总上任伊始,就决定首先整顿劳动纪律。5月20日,跟李某关系密切的送货司机赵某正好外出送货,李某未得到部门经理的同意,也未与公司任何人打招呼,就擅自搭乘赵某的送货车外出。直到快下班的时候,李某才酒气冲天地回到了公司。副总在了解了整件事情之后,又向李某的部门经理及其同事了解李某平时的工作情况,大家都反映李某平时工作特别懒散,而且经常发生这种擅自离岗外出的事情。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工作中未获上司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外出,以旷工论处”,公司随即以李某“违反员工手册第32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随即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就是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即必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后的规章制度要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也要合法,不能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相抵触,同时也要合情合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是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如何举证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是企业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就应当有所准备的,而不是到了要解除劳动合同才临时抱佛脚,去搜集各种证据,往往证据就在平时不经意中而灭失了。
该案例中,公司以“员工手册第32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第32条第一款第(4)项是这样规定的,“员工旷工二天及以上的”。事实上,李某在平日工作中擅自离岗旷工的天数远远超过两天,然而公司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收集这些证据。直到5月20日,李某再次擅自离岗外出,公司才对他的行为做出了处理。然而,公司虽然有李某写的检讨书,但凭这份检讨书仅能够证明李某在5月20日这一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能证明他之前的所有擅自离岗旷工的行为。案件的审理,是需要证据作为支撑点的。公司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旷工二天及以上的事实,不得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支付李某五万余元赔偿金。
其实在本案中不难看出,李某除了擅自离岗外出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同时在外饮酒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次,由于他担任原料班班长一职,他的擅自离岗的行为导致公司车间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这些行为均能够在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中找到相应的条款,然而公司却都忽略了。虽然在事后的庭审中公司都为此做了抗辩,但是在给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公司仅写到是由于“违反了员工手册第32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白纸黑字,公司也只能无奈地接受最后的结果。
从这个案例中,给了我们两个警示,第一,在日常HR管理工作中,点滴证据的收集的确不容忽视,做到有备无患,在关键时刻才不至于“病急乱投医”;其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能与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完全吻合,可以将解除理由写明确,比如可以细化到第几条第几款;反之,还是不要太细化为好,这样也可以给企业留有一些抗辩的余地。(文/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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