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维权

公司接连亏损 总经理赔偿59万

2011-06-18 09:12:45

    上海法治报记者 金玮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在外人看来,总经理意味着高收入,殊不知这种风光背后也须肩负职责,倘若无法达到指标,高收入也会 “缩水”。徐乔 (化名)坐上上海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交椅两年,却因考核不达标,被公司告上法院,索赔75.7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徐乔赔偿该信息网络公司59.05万元。

    2006年10月底,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委任徐乔担任集团下属的信息网络公司总经理。 2007年3月上旬,集团公司与该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 《信息网络公司二00七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明确对管理层实行责任考核,按经营管理指标、班子成员评分和激励方案等考核规定执行。 2008年2月,徐乔在2007年度考评表上签名,考核表中载明徐乔个人罚款总额10.6万余元,本年度扣除1.5万余元, 2007年度留存待2008年度扣款额9万余元。

    2008年5月,上级集团公司再次下达《信息网络公司二00八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信息网络公司在2008年年度又累计亏损 157.9万余元。2009年2月,信息网络公司对徐乔进行考核,考核表中载明徐乔个人应扣款总额66.66万元,可徐乔未在2008年度考评表上签名确认。

    2010年8月,徐乔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徐乔任总经理期间所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财产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徐乔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应收帐赊销率、收入成本、费用管理方面等均存在一定问题。去年10月,信息网络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乔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徐乔辩称与公司无合同关系, 2007年度的罚款已经扣除,自己并未认可公司2008年度的考核方案,再从审计报告中反映,公司的经营收入在上升,自己已经尽到了总经理职责,公司无权再对自己设定罚款。

    法院认为,上级集团公司和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两个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徐乔也在决定上签字确认,故上述决定实为公司与徐乔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考虑到公司的考核主要方式有经济指标和人为的评分,其中人为的评分考核存在有较大的自由度,故可酌情减少人为的评分因素,徐乔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责权利捆绑体现现代企业制度亮点

    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管理标准之一,是能者上庸者下,坐上领导职位的人,也要受到一定的约束,那就是权责利与领导位子捆绑在一起。以前曾有一种不正确的说法,我们国家企业干部好混,干部似走马灯式的,坐在位子上干几年不行就下来,再换上别人来坐。涉及企业亏损,由整个班子来担责,弄到最后是谁也不担责,由国家来买单、由银行来买单。本案的判决,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更给读者一个新的启迪,那就是位子和票子挂起钩来,身为领导的你,干得好你就可以多得;同样你干得不好,把企业弄亏损了,作为领导的你要担责, “吐出”你的钞票来赔偿。不成功的领导下台让位并被罚,至少能给继任者一个警示,要从失败的或不成功的前任管理者身上,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