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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遭追薪

2013-07-27 10:02:43

 

《新京报》 张媛
  为方便员工贷款买房,公司为即将离职的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不想员工辞职后反将公司诉上法庭,以此为据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
  案情:2008年11月,刘某经朋友推荐到张某开办的一家商业咨询公司工作。相关证据显示,当时张某承诺刘某每月工资3000元,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0年1月刘某辞职。
  离开公司前,刘某要求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某觉得没问题,便嘱咐会计出具了收入证明。令张某意想不到的是,这张收入证明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2011年年初,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和传票。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万元。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表明,他每月的工资是2万元。
  之后,张某委托律师应诉。仲裁中,因为刘某没有拿到已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万元。刘某不服仲裁提起了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收入证明。
  案件审理期间,海淀法院专门向银行调取了收入证明,其中写明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收入是2万元。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刘某每月工资是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入证明所载内容与刘某自己的主张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不过,因公司没有与刘某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
  评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的公司应该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张某对法律规定的疏忽。
  法官提醒,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的公司为刘某出具了月收入2万元的收入证明。张某没有意识到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应该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相符,否则公司将会面临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如果不是收入证明的内容与刘某的主张相互矛盾,公司就可能会被判向刘某支付更多的工资。因此,公司经营者应该注意到收入证明的性质,严格如实开具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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