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法定代表人: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因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为了帮助企业(单位)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单位)的用工法律风险,我们对长期以来审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反映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在此基础上,为便于您在企业(单位)管理过程中,更好地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所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
(1)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单位)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都是证明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2)劳动者入职审查要严格把关。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学习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请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4)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本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5)企业(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请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6)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单位)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企业(单位)单位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址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7)企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包括年薪制)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建议您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8)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如果企业(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您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9)依法及时为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单位)的义务,请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单位)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10)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11)企业(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12)企业(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聘用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聘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13)企业(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单位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14)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15)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6)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旷工的行为,应按企业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理,应注意保留违纪事实的依据及处理决定的送达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17)若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企业(单位)应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发挥乡(镇)街道,单位工会和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建议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劳动者进行换位思考,多想想假如他(她)是自己的亲人该如何处理,尽最大努力把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当然劳动法律法规博大精深,上述只是对用人单位比较重要或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其他更多的问题需要你们自身去学习和把握。我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将本着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公平、公正、公开得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竭尽全力围为广大用人单位做好服务帮助工作。
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