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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同事报销款 判刑又判赔

2011-07-18 18:21:26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钱清岚和张杰原系本市一家机电产品销售总公司的员工,均被总公司委派到杭州分公司工作。在杭期间,钱清岚将自己的报销单据交给张杰带回总公司报销,张杰报销后将报销款2.38万元占为己有,钱清岚催讨无果,诉至法院,并将张杰和其妻何丽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张杰返还报销钱款, 其妻何丽莉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张杰返还钱清岚2.38万元;何丽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09年2月,总公司委派钱清岚担任杭州地区的区域经理,张杰担任杭州分公司总经理,在杭州工作期间,钱清岚将其报销单据委托张杰带回总公司报销,张杰报销后,未能及时返还钱清岚的报销款。去年1月7日,总公司员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杰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的名义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资金8.6万元,并将公司员工钱清岚报销的费用2.38万元提走。

同年7月5日,检察机关以张杰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5日,法院以张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因刑事案件中未涉及钱清岚报销的钱款,钱清岚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2009年2月至7月之间的差旅费报销费用2.38万元。同年7月26日,劳动仲裁机关对钱清岚的申请未予以支持,故钱清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杰返还报销款,要求张杰的妻子何丽莉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张杰报销2.38万元后,被告张杰理应及时将报销款返还原告,被告无故占有该款没有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何丽莉应当对被告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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