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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退休人员不能照搬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2-12-22 16:25:52
【案情介绍】
某房产公司欲招一名资深会计,在众多面试应聘者中,姚女士受到了关注,一方面,她从事了三十几年会计工作,专业背景及工作资历都非常符合这个岗位的要求,而且“已经退休”,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人事部和财务经理商量下来,决定录用姚女士。
上班第二天,姚女士要求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希望给自己一个保障。于是,公司就与姚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
一年后,公司发觉姚女士的工作并没有预期料想的那么理想,尤其是财务部一些同事认为姚女士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着问题,总是没法和同事和睦相处。于是,向姚女士发出了一
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姚女士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她又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并依法支付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姚女士是退休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当初只是为了照顾姚女士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才签合同的,因为公司只有姚女士一个退休人员,为省事就拿了一份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其签了,但并不代表姚女士就适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双方交涉未果,姚女士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金和解约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较多企业在财务、技术岗位以及其他一些管理岗位上会聘用退休人员,一来是因为他们在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二来,退休人员返聘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
可以减少人工成本的支出。正因为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许多法规定的劳动权益并不适用,因此企业会将这些特殊人员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区分开来。
而返聘的退休人员则认为同样在企业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企业应该一视同仁。立足点的不同,导致了双方在福利待遇、休息时间等方面产生分歧及矛盾,而解除双方关系时是否支付补偿金的纠纷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争议。
【案例分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等的,与这些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之间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方面必须遵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外,其他的均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不执行。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房产公司认为与姚女士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是既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以及经济补偿金都做了约定,尽管这个约定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三方面的强制规定,但是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公司则必须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执行,而不能以特殊劳动关系来否定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此,我们提醒读者,不要以为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就不签合同或者随便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前文提到的三项强制性适用标准外,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自行在合同中就还享受哪些待遇和权益作出约定,以免日后由于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而其他待遇一经约定,用人单位就得遵照执行,不能以特殊劳动关系为借口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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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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