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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失职劳动者索赔12395元损失获支持

2013-03-30 10:50:11

 

   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进行赔偿,但每月扣除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时无权扣除职工“工作服折旧费”。前不久,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就依据上述规定,终审判决职工白先生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无需支付工作服折旧费。

  白先生2004年入职北京车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谷公司)任汽车保险索赔员,月工资6000元,包括保底工资和提成。双方签有期限至2012年4月底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白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并在离职申请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与公司无关。”同时,双方还在工作交接单上注明:“首保申请单未发47个,损失金额12395元,由个人承担;工服折旧需扣1004元。”白先生在交接单上签了字。车谷公司在白先生辞职前,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4元。

  白先生离职后,车谷公司以发现白先生在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各项损失28万余元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白先生赔偿。仲裁机关裁决白先生赔偿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作服折旧费5348元后,车谷公司及白先生均不服,起诉至大兴法院。

  庭审中,车谷公司出示了工作交接单及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上有“因个人工作失误或主管因素造成公司或顾客财产损失的,按直接损失100%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白先生认可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不认可车谷公司在其离职后所称的损失28万余元。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交接单上有白先生的签字,据此认定12395元损失属实。车谷公司员工手册中“因个人工作失误或主管因素造成公司或顾客财产损失的,按直接损失100%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白先生应赔偿车谷公司12395元。同时法院还认定车谷公司要求白先生支付工服折旧费1004元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车谷公司此项诉求。

  一审判决后, 白先生不服,起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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