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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协议规定应支付违约金

2011-12-28 23:16:53

 

    李某于2010年9月毕业后被蒙阴县某公司招聘为电脑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公司出资,支付培训费、食宿费共8000元,将李某送到外地培训学习3个月。李某培训学习回来后,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为公司服务3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公司,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培训费、食宿费的两倍。2011年10月,李某以另找到更合适的工作为由,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找李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出资为李某培训后,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李某在协议签订后仅工作了9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部分应属无效条款。仲裁委遂裁决李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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