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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合同 单位终止合法
2014-04-21 17:25:25
日前,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小李的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
基本案情:
经查, 2013年12月6日,小李被某服装厂录用,单位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先小李以身份证丢失为由予以拒绝。12月20日,单位再次下发签订合同书面通知,小李解释自己系外来务工人员,临近年底不可能在本地长期工作,再次拒签。2014年1月5日,单位下发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后,小李认为单位的做法违法,遂要求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旨在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双方均有权利也有义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要求或者被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遂裁决该服装厂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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