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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
2014-05-06 17:54:18
基本案情:
刘某于1991年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招工单位为兰陵县某公司,档案存放在该公司。之后,刘某一直未到该公司上过班,该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对刘某的档案做过处理。2014年3月,刘某听说该公司即将改制,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相关待遇。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才能算形成了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仅保管档案,未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也未领取过劳动报酬,该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仅存在档案保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刘某未在该公司上过班,未与该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刘某与该公司之间未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故刘某与该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
对只在单位存放档案,不在单位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及时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或人社局档案托管中心。如职工逾期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单位可将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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