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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2014-11-30 09:24:21

  问题: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由于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不强,员工基本上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自由离职了。虽然公司领导也在各种场合给大家做思想工作,但仍然没什么成效。但因此辞退这些员工,公司领导又觉得没有必要。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解答:

  一般而言,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多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或恶意谋取二倍工资导致;二是用人单位设置种种障碍不签劳动合同。而两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联系。但是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律是将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定给用人单位承担,以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时候,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不利局面产生。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对于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应当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表示拒绝,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一份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2、其次,在书面通知上,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并发出。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必备条款,如果有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员工是有权不予签订的。

 3、再次,无论是发出通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后一个月之内,否则将会面临着经济补偿的赔付。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员工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将是终止劳动关系。

  从建筑公司的情况上看,虽然法律上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但是“解铃还须系铃人”,该公司还是应当对员工做好解释工作,让劳动者明白劳动合同是保护他们权益的前提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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