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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法院判赔近40万元

2015-05-04 22:09:48

【案情简介】张某某于1996年入职安徽省某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2年12月10日,张某某出具一份《关于本人应付账款情况说明》,承认其2007年以来在业务操作上存在失误,隐瞒亏损未及时汇报,其愿意弥补损失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后其所在公司以张某某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判决张某某退还公司2007年以来发放的奖金合计35万余元,并按同年工资总额的20%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7732元。

【法官点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由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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