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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维权】劳动纠纷逐年上升

2015-03-21 21:56:41

 “钓鱼维权”是指劳动者暗示或诱使企业违法用工,待其实施违法行为后即进行的维权行为。据统计,中山市第一法院和第二法院从2009年开始出现“钓鱼维权” 的劳动争议,而且这一数量在人数和次数都在逐年上升。“职业维权人”为何能屡屡打赢官司?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漏洞被抓住了把柄?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由

  保安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赔

  2015 年 3 月 11日,中山市阿鲁米尼照明有限公司里,工人们有序地在车间工作。节后用工短缺的现象并不严重,但公司行政主管陈辉还是得安排人事部的同事到附近摆摊招人。“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就马上当面签合同按手印,试用期也必须签。”陈辉不忘叮嘱同事。

  阿鲁米尼照明公司和前保安员工何某武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刚刚在市第二法院开庭,案子尚未判决。

  2014年11月20日,阿鲁米尼照明公司被市仲裁委裁定需支付何某武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9966.35元。阿鲁米尼照明公司与何某武均不服裁定,分别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纠纷,集中在了一份并非何某武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上。

  “何某武是2013年2月底过来面试保安的,保安队长初试后,我负责复试。”陈辉说,他仔细看了何某武的简历,34岁,曾有部队服役经历,在其他企业做过保安。2013年2月27日,何某武正式入职。

  “他不爱说话,也不经常接触同事,做事还算称职,但有一次因为没开放行条导致一名员工丢了一台电脑主机,他被罚了200元。”这是陈辉对何某武一年来的印象。

  2014年3月1日,何某武向阿鲁米尼照明公司提出辞职。“他在辞职申请书上写的离职理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他工资。”陈辉说,他当时还特意就此问了何某武,何某武坚持认为公司没有支付他某一天工资。2014 年 3 月 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

  很冤枉,即使一审败诉还要上诉

  让陈辉没想到的是,何某武一个月后就向市仲裁委提出了索赔申请。按照何某武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时的说法,他于2013年2月27日入职阿鲁米尼照明公司任保安员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说法让陈辉非常诧异,他回到公司调出了那份劳动合同并向市仲裁委提交,何某武否认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并申请司法鉴定。2014年10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确实不是何某武本人的。

  陈辉说,他回想起了何某武入职时那一幕。“我当时通知保安队长把劳动合同拿给何某武签。何某武说他要把合同拿回家,考虑一下再签。第二天,何某武把已经签好名按了手印的劳动合同交给了保安队长。何某武入职后,我们就把档案封存了起来。”

  在法庭上,阿鲁米尼照明公司的保安队长也作为证人出席,证实陈辉的说法。

  “我们公司2002年就成立了,是一家150 多名员工的企业,从2008年就开始要求必须和所有员工签合同,怎么可能会不和何某武签劳动合同?”陈辉说,阿鲁米尼照明公司被裁定支付近4万元给何某武,“我们有苦说不出,只能往肚子里咽。”

  阿鲁米尼照明公司向法院起诉期间,在搜集的证据中发现了另一个现象。3月11日,陈辉向记者展示了七八张有关何某武的考勤表,“我们要求员工在考勤表上签名确认上班时间,然后再把工资转账到员工卡上。”陈辉抽出了三张何某武的考勤表,这三张考勤表上,何某武签名时用的居然是三种不同的字体。

  “案子开庭时我也去了,何某武没有请律师而是自己答辩,他神情淡然应对自如,对劳动法规法条很熟悉,非常专业。”陈辉回忆起庭审时说,“4万元并不是大数目,但公司觉得很冤枉。即使一审败诉了,我们也还要提起上诉。”

  调查

  法院审理“钓鱼维权”案逐年上升

  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在何某武入职阿鲁米尼照明公司之前,他已经是“久经沙场”的职业维权人了。从2009年到2013年,何某武已经向市仲裁委或法院提起13次诉讼 (含仲裁申请),涉及12家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何某武的劳动纠纷并非个案,此类劳动者“钓鱼维权”的案例在中山逐年上升。以市第二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 4年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从2人次9件上升到了8人次39件。

  市第二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此类职业维权人除了何某武外,王某从2009年至 2013年已先后提起10次诉讼,涉及10家企业;马某勤在3 年里提起7 次诉讼,涉及7家企业。马某勤在多次的诉讼中几乎全部胜诉,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到位113900元,他通过起诉获得的收益接近他正常劳动的收入。

  此外,肖某元仅在2013年上半年就已提起6次诉讼,涉及2家企业;李某胜在2011至2013年提起诉讼3次,涉及3家企业。

  2014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时,一间增城的纺织厂被判支付3个月的工资差额5031元给翟某华。实际上,中山市第一法院负责劳动纠纷的法官对翟某华都不陌生。

  河南人翟某华从2009 年至2011年在市第一法院提起41次诉讼,涉及企业17家,平均每家企业涉案3件,最多的一家企业被诉多达7次。他乐此不疲起诉企业,也因此在2011年3月8日被媒体广泛报道。随后,翟某华没有再出现在中山的法庭上。

  此外,市第一法院的数据显示,除了翟某华外,还有彭某华在2年里5次提起诉讼,涉及企业5家;杨某保在2年时间里对同一企业5次提起诉讼。

  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仅从案件数量来看,该类案件在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例不算高。钓鱼维权虽然有圈套、陷阱之嫌,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胜诉率较高,导致职业维权人乐此不疲。

  分析

  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易引发“钓鱼维权”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哪些漏洞易引发此类诉讼?中山律师协会理事、省律协规章委副主任封谟喜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也代理过几宗南头、横栏的企业的类似案子。“这些案子的共同点就是,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问题,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纠纷产生。”

  封谟喜认为,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劳动纠纷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这个出发点是好的,实际上也保障了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法律对企业的高要求,也被少数劳动者利用,从而引发 “钓鱼维权”。

  “有的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法律意识不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的人员素质不高,很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经验上也比较欠缺,以为只要正常支付工人工资就行,忽略了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有些劳动者在最初入职的时候,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当前用工荒的背景下不愿意依法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为劳动者起诉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埋下了伏笔。”封谟喜说。

  此外,一些劳动者入职后反对企业扣缴社会保险费用或主动提出放弃社会保险,企业也乐得省下自己应交纳的社保费用。但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劳动者在职期间出现工伤、大病等情况,企业必须全部负担并赔偿。劳动者在离职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进行补偿,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建议

  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让“钓鱼者无鱼可钓”

  “现在古镇还有很多小企业存在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阿鲁米尼照明公司行政主管陈辉建议,要避免此类纠纷,用人单位就要严格按劳动法规定,必须在员工试用期第一天开始就签劳动合同。在签合同过程中,必须当面签字按手印,而且要规定使用同一个手指,以免在以后产生纠纷时对指纹鉴定产生影响。

  “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倒逼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只要企业自身做好了,钓鱼维权就失去了生存土壤。”封谟喜建议,企业在硬件上要注重工作环境、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建立健全改善,满足劳动者的基本需求;在软件上通过各种手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合法性与管理效率。

  此外,封谟喜还建议企业注重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劳动用工管理涉及人员的选择录用、培训开发、薪酬管理、绩效评估、调薪调岗、合同管理等环节,需要有合法、健全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也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为高层管理者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也应当外聘专业的律师和咨询顾问,以备不时之需。规模大、用工数量大、人员变化快的企业应该尽可能成立自己的法务部门,配备专职的法务人员。”此外,封谟喜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劳动监察对企业的用工行为依法严管,及时介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诉讼发生的可能。

  钓鱼维权

  “钓鱼维权”是指劳动者暗示或诱使企业违法用工,待其实施违法行为后即进行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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