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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致人伤害 单位垫付赔偿款后有权追偿

2015-07-03 23:32:10

   上海法治报 记者 刘士心    通讯员 张晓莉

  本报讯 超市保安课长因琐事将顾客打伤,超市作为雇主在向顾客支付赔偿款后能否向员工追偿?近日,嘉定区法院就一起追偿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安课长返还此前超市向受伤顾客支付的赔偿款2万余元。
  沈某原系某大型超市防损处课长,负责所在门店的安全保卫工作。2012年9月,沈某在当班时与顾客陈先生因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争执过程中沈某将陈先生打成轻伤。事发后沈某即被公安机关控制,并于2013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此后,陈先生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超市应向陈先生赔偿损失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元,沈某对超市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超市即向法院如数缴纳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但超市认为,沈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是故意犯罪行为,原告在向顾客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雇员沈某追偿,故将沈某告上了法庭。
  沈某辩称,事发当日顾客陈先生打了超市其他员工并企图逃跑,作为负责超市保安工作的课长当时做出的行为是行使工作职责。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沈某所涉的侵权行为,经法院判决确定了沈某的刑事责任,超市给付赔偿款后,依规定可以行使追偿权,超市主张沈某返还赔偿款2万余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超市要求沈某返还此前民事案件受理费154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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