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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致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向劳动者追偿吗?

2015-09-12 09:43:33

作者:李居鹏 庄育伟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单位需承担雇主责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只有当劳动者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才能享有对劳动者的追偿权。在劳动者非故意情形下,即使追偿也并非全额,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劳动者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来做出决定。

【案情简介】

2012109日,B公司员工陆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赵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由于陆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事故负全责。赵某对B公司和陆某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共需赔偿赵某152,126.93元,扣除陆某已支付的5500元,还需赔偿146,626.93元。法院同时认定,事故发生时,陆某为B公司上海分公司做销售工作,陆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B公司承担146,626.93元的赔偿责任,陆某对其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陆某追偿。该案判决后,B公司向赵某实际支付146,626.93元,但当B公司向陆某追偿时,陆某拒绝向公司偿付。

B公司因而提起诉讼,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要求法院判令陆某支付赔偿款全额146,626.93元。

陆某辩称,其是B公司的员工,负责松江区的市场推广,一般每天要跑3040家销售点,必须使用机动车交通工具,但B公司没有配发交通工具,故其工作时只能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事发时其在去销售点的路上,且在工作时间,故拒绝偿付费用。

法院审理中另查明,陆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1226日至20141225日止,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实际收入3,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陆某已被B公司劝退离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陆某对交通事故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其无证驾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B公司可以向陆某追偿,但数额的多少应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本案应考虑如下因素:一、陆某无证驾驶不是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的、唯一的直接原因;二、B公司聘请陆某从事销售工作,根据该工作性质,理应为陆某提供合法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比如车辆保险,为工作人员在工作途中的交通风险提供保障,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压力。B公司未为陆某提供交通工具,实际减少了自己的企业成本,由此产生的风险仍应由公司承担,不能因公司的不作为而将风险加至员工身上,显属不公平。三、员工的私人物品对公司不需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B公司认为被告因未购买车辆保险,致B公司无法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缺乏法律依据。B公司虽每月支付陆某交通费400元,但该款并不是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所以B公司不能享受车辆保险的赔付权利;四、陆某在B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销售旺季月平均工资为3,000多元,收入不高,如果陆某承担过多的赔偿款,势必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且事故发生后陆某已经离职,虽是自动离职,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的因素,其为此亦受到了一定的处分等;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本院酌定B公司可以向陆某追偿2万元为宜,扣除陆某已支付的5,500元,陆某应支付B公司14,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B公司财产损失费14,500元。

【律师评析】

一、雇主追偿权的确认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责任,也即雇主责任。当雇主承担责任后,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所确定的条件,才能向雇员追偿损失。

首先,雇员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由雇主自行承担。侵权法将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分为三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故意是指为以实现侵权结果为目的而做出一定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现实中也比较容易辨认。需要区分的主要是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只有满足主观上对行为性质及损害后果有认识的才能构成重大过失,即已预见危险而轻信不会发生的,或一般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应预见危险却未预见的。上述案例中,陆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无证驾驶和无牌车辆的风险是有认识的,且能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其导致的侵权伤害属于重大过失,B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其次,追偿是建立在雇主已实际履行了相关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仅当B公司实际支付了赔偿款以后,才能对陆某行使追偿权。

二、雇主追偿权的追偿金额限制

法律条文确定的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追偿数额范围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通常会依据以下几点:1、雇主与雇员对分配是否已有约定。如雇主雇员在雇佣合同中或雇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分配规则,且约定或分配规则较为合理的,应加以考虑。2、过错责任认定。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前提下,过错程度越大,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越多,包括雇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的工作要求,雇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单位是否对侵权也存在过错等。一般而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因劳动者主观恶性较大,可以视情况允许单位全额追偿;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劳动者无需全额赔偿,但需部分赔偿;劳动者存在一般过失过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承受能力。通常雇主可以通过雇员责任保险、车辆保险等转嫁其经营风险,并具有相对较好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员工因仅有工资收入故其承受能力相对有限,法院在确定其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参考其工资收入水平,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

上述案例中,陆某无牌无证的行为触犯了交通法规,且发生全责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B公司未给陆某配备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仅支付400元补贴,实际上是公司将自己的成本及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故B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定陆某承担2万元的损害赔偿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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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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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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