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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案例解析

2015-11-21 11:17:36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然而,在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对劳动者行为的一味偏袒。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致使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赔偿。
  为此,本期专家坐堂邀请资深法官解析因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发扬职业精神,在职业成长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与价值,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期法官官介绍:陆卫,虹口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具有二十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特别是在劳动争议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例一】
  工作时间内互殴遭开除 欲恢复劳动关系被驳回
  杨先生年过五十,平时喜欢小修小弄,手艺还算不错。虽说靠手艺吃饭不求人,但他的脾气却如三伏天的太阳一样热辣又火爆。正是因为这种得理不饶人的脾气,让他在以往的工作中吃了不少亏。
  一年前,他与一家连锁酒店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工程维修,试用期两个月。没想到在试用期里,杨先生老毛病又犯了。
  一天在与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未果后,杨先生与领导发生了争执,原本也没有多大的矛盾,随着你一句我一句的抬杠,而变得不可收拾,眼看就要闹翻了,旁边的同事小蒋过来劝架,不曾想在气头上的杨先生以为小蒋在帮衬领导,便对小蒋破口大骂。年轻气盛的小蒋自然不服气,与杨先生两人扭成了一团,在酒店里大打出手,对酒店环境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杨先生也被小蒋打伤。经派出所调解,小蒋赔偿了杨先生医疗费用。
  之后,酒店出具了辞退杨先生的通知,告知杨先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其在试用期间未按照公司《员工手册》 遵照执行,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通知还声明公司与杨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对此,杨先生忿忿不平,他认为最终是小蒋打伤了自己,因此拒绝签收这份辞退通知。此后他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没有获得支持,故而又起诉至法院。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对员工的行为准则有明确规定,杨先生也明知这些规定,但却与他人发生互殴行为,显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因此认为杨先生不遵守员工手册、不符合录用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因此,杨先生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者应遵守规章制度 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扰乱单位正常经营秩序,或有谩骂、偷盗、打架斗殴……等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或一项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违纪辞退”处理,而且作为酒店员工,杨先生当众互殴行为本身也对公司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以违纪为由辞退杨先生的做法并无不当,杨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都是劳动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应当遵守上述制度,从我做起,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

  【案例二】
  操作违反外贸业务常识 公司遭受损失被判赔偿
  应先生供职于一家大型纺织贸易公司,从事外销员工作已有十年之久。但最近由于工作岗位有所调动,应先生没有了往日的工作热情,在工作中错误连连,甚至惹上官司。
  两年前,应先生代表纺织贸易公司曾与一家美国罗姆公司签订有关纺织品的外销合同,约定出运一万套女士天鹅绒套装,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出运日期为收到条款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15个工作日。后纺织贸易公司收到信用证,但物品数量与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并不相符,几经修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应先生还是出运了五千套套装。
  在明知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且罗姆公司尚未依据信用证交单议付的情况下,应先生私自将部分提单寄送给罗姆公司。后纺织贸易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以货物已经被非申请人或没有提单的未经授权的人提走而拒付。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纺织贸易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经查询在当局及名册中均未查询到罗姆公司的相关记录,至此纺织贸易公司的该笔货款无法收回。
  由于应先生工作责任心不强,在与国内公司结算中也频频失误。一次,应先生代表纺织贸易公司与大兴公司签订了国内采购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但在仅仅收到部分货物后,应先生就违规将货款全部付清,后大兴公司并未全部发货,纺织贸易公司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大兴公司返还余款,但该笔款项迟迟未能到位。
  对于应先生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纺织贸易公司作出了扣发奖金、开除的决定,并要求应先生赔偿相应损失。应先生则辩称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而且也已经扣发了奖金,因此不同意赔偿纺织贸易公司相应的赔偿。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纺织贸易公司的内控规章制度明确对业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审批流程、权限等设置了严格的规定,应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交付提单、付清货款等行为显然严重违反规定和业务常识。
  从应先生与罗姆公司、大兴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看,上述行为确系应先生直接处理,故而其应对所负责业务致使纺织贸易公司未收到、收回货款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应先生已经被扣发奖金等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法官点评】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 发生过错行为理应担责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有关内控文件及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应先生作为资深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未按照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的财产无法找回或资金无法追回,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故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应先生因其违约违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充分。

  【案例三】
  缺乏责任心致公司受损 确定赔偿费用后又反悔
  四年前,小李与新兴船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海运部操作员,双方合同约定,小李应当严格遵守新兴船务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起初,年纪轻轻的小李对这份工作还有新鲜感,但时间一长,每天程式化的工作让她逐渐失去了耐心,工作上也纰漏不断。由于小李的疏忽,导致公司客户产生了滞报金、额外的仓储费、港杂费、税金。又由于换单时未能及时收回换单费用,导致有客户不确认新兴船务公司的这笔债权。
  有一次,小李还因自己的工作失误,将客户的清关文件遗失,期间也未将实情告知客户而是选择一再欺瞒,致使客户向公司提出赔偿并拒绝支付此单业务项下的海运费。眼看小李捅的窟窿越来越大,公司承担的损失也越来越多,新兴船务公司决定和小李进行一次清算。对此,小李以书面方式承认了一万余元的赔偿款项,并支付了这些钱款。此后,小李还书面确认,需要向公司支付7千余元的换单费以及8万余元经济损失,但迟迟没有支付。
  转眼过了半年,小李缺勤的天数多了起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小李将近一个月没有进公司上班。无奈之下,公司只好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小李,她拒不上班的行为以旷工处理。小李收悉后仍没任何反馈。于是,公司决定开除小李,并再次向小李送达了开除的通知函。对于小李已经确认但未支付的赔偿款项,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小李不服,认为其所签订书面确认赔偿系迫于公司压力,而且公司也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失误承担相应责任,于是诉至法院,不同意向公司支付换单费与经济损失。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在事情处理过程中,小李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真诚地向船务公司数次致歉并承诺全额返还钱款、赔偿损失,此系小李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是双方对处理结果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小李支付船务公司一万余元,证明小李当时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小李以迫于压力、船务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为由欲推翻之前的承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不具有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法定事由,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法院对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工作失误承担相应赔偿 当事人事后反悔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李在工作中的失误确实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员工管理规则的规定,小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小李与公司确定赔偿金额并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小李反悔不同意支付赔偿款项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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