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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砍成伤残 学校疏于管理赔二成
2011-09-13 22:35:58
学生曾某斌与同学陈某成有点过节。在一天一下午第七节课后老师刚离开教室,陈某成竟然持刀将曾某斌砍成九级伤残,曾某斌父母为给他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01.56元。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曾某斌和母亲袁某珍将陈某成和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
汉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下午上完第七节课后,在教师刚走出教室时,同学们还在座位上,陈某成就用砍刀砍曾某斌,曾某斌便离桌逃跑,陈某成在后追砍,并将原告的左手砍伤。后经医院治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5901.56元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1799元。曾某斌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陈某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父母已为曾某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且与曾某斌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曾某斌37101.56元,曾某斌再不向陈某成主张任何权利。而曾某斌认为,学校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他在课堂上被砍伤,主观过错明显,应当对他的伤害后果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已多次进行过法制方面的教育,事发当天,老师还对教室进行了巡查,未发现刀具。陈某成的伤害行为是早有准备的,老师不可能每天对每个学生都注意得那么细致。曾某斌受伤后,学校及时送他到医院治疗,并多次看望。学校虽然有一点责,但属次要责任, 不应承担曾某斌损失总额的40%的责任,主要责任应由陈某成和曾某斌共同承担。
后经承办人多次耐心地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斌与学校共同认定曾某斌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6964.56元,学校赔偿其中的20%,为人民币15393元;原告曾某斌不再向学校主张任何权利。
作者:丁恩友 颜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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