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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无用工资质 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1-08-13 11:46:20
受雇在建筑工地干活,不幸被木板砸伤造成骨折。因转包雇主无用工主体资质,故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确认了受伤工人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7月5日,孙某在某水电安装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干活时,被工地上方掉落的木板砸伤右臂,造成骨折并住院治疗。事发后即有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即召集在该工地上相关的几家施工单位进行调解,水电安装公司作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也派出石某为代表参与了调解会,石某在会上代表孙某向其单位主张了权利,领取了1万元钱款用于孙某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另查明,水电安装公司是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公司法人。2007年春节前后,石某因承包了水电安装公司转包的工程业务而雇佣孙某。孙某被砸伤后,因双方意见不一,2008年8月27日,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水电安装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0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45天未予裁决而终结此案仲裁。2009年1月5日,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水电安装公司承包了建筑工地的水电安装及管道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承接此类业务的单位,须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而水电安装公司持有该业务的许可,当由其自行组织实施或依法分包实施。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将此类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而水电安装公司须对石某招用的孙某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故可以认定孙某在2007年7月5日事故发生之时与水电安装公司存有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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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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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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