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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案例二:车主与他人连带对外赔偿,保险公司不得按车主对内责任比例赔付
2011-11-26 11:25:24
案情简介:【案号:(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84号】
车主陶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陶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陈某摔出车外,恰逢张某驾车经过,陈某被张某车辆碾压,当场死亡。陈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陶某和张某向陈某家属连带赔偿25万元(陶某和张某内部责任比例为:陶某承担6万元,张某承担19万元)。判决后,陶某仅向保险公司索赔了6万元并支付给陈某家属。陈某家属认为,陶某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2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约定按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赔付,现陶某的责任比例为6万元,所以不同意赔付其余的19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法院认为,第一,保险公司所称的“按责赔付”条款是免除其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提醒车主注意阅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两个部分,但“按责赔付”条款却未出现在上述两个部分,而是出现在“赔偿处理”部分,而且也没有以其他形式提醒投保人注意“按责赔付”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就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第三,保险公司没有就“按责赔付”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综上,“按责赔付”条款不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家属赔偿19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记载“按责赔付”条款,却没有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后容易引起纠纷,建议保险公司注意依法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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