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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案例四:未及时定损,租车代步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011-11-26 11:29:09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被保险人租车代步,租车费被判由保险公司赔付
案情简介:【案号:(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33号】
车主顾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顾某驾车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顾某认为是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发生租车费损失,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而且其3个月产生租车费1万元,数额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合理及时定损是保险理赔的前提,而定损权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很好地配合保险公司定损,或在保险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定损,其相应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注意到,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在追逐利益最大化动机下,难免会在定损问题上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拖延定损或定损不规范等行为,进而会侵害到被保险人的利益。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定损。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造成车主受到额外损失的,对该部分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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