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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购物被绊倒受伤,法院判卖场赔18.3万余元

2012-11-25 15:44:2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翟珺

    本报讯 年过七旬的杨老太在卖场购物期间,被卖场员工堆放在过道上的打包用塑料绳绊倒,造成股骨颈骨折。杨老太将卖场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卖场应当赔偿18.3万余元。

    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杨老太和邻居去住处附近的卖场购物。由于卖场工作人员拆卸包装物时未及时清理过道,杨老太在经过二楼入口时一脚踩进散落在地上的塑料绳,被缠住摔了一跤,随即无法自行站立,由卖场工作人员用轮椅推至客服处。当日,卖场方面送杨老太至新华医院治疗。杨老太被确诊为股骨颈骨折,入院手术。经鉴定,她的伤势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为治疗伤势,杨老太共花去医疗费9万余元。

    事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杨老太诉至杨浦区法院,并出示一张卖场客服书写的字条,证明卖场方面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卖场辩称,杨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出行应当有人陪护。事发地点的通道是宽畅的,卖场对拆卸包装的散落物也有专门的机械清理,且事发时客流量较小,杨老太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踩到打包带上摔倒受伤,她和她的赡养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客服员工书写的便条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卖场,便条上也无卖场公章,没有效力。卖场要求由法院明确双方责任,依法判决。

    杨老太遂申请调取事发当天的录像,但卖场方面称监控系统设置保存期限,期满后系统自动升级,之前的录像无法调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老太在卖场摔倒的经过,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卖场,不但配置了监控系统,事发后其员工亦在场并进行了处理,在双方就此事处理完毕前,卖场应当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妥善留存备查,现因卖场方面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而致事发具体情形无法查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法院推定卖场对杨老太的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杨老太以卖场员工书写但未经卖场方面确认的便条为据要求卖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事实和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摔倒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卖场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卖场方面应当赔偿杨老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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