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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安全存隐患,职工跌落受伤不属工伤单位仍应担责

2012-02-28 13:17:26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胡某经老乡介绍到南京某房屋检测公司工作。胡某和工友的工作职责就是在工地四周打桩,然后由技术人员使用仪器测量地基承重,为开发公司建设房屋高度提供数据。为了保证工人随叫随到,单位为胡某等人在育才公寓租了一个带阁楼的单室套,房东平时把阁楼作储藏间用。为方便上下阁楼,房东用角铁焊了一个简易的梯子,没有扶手,平时放在墙边备用。房东在出租房子时,特别叮嘱胡某单位的领导阁楼不安全,不要住人。但由于员工较多,领导安排工头等四人住在房间,胡某等四人住在阁楼。胡某等人每天从梯子爬上爬下都是小心翼翼的。2006年9月28日早上5点多,工头董某在楼下喊胡某等人出去干活,胡某拿起衣服第一个从梯子上下来,由于天刚朦朦亮,又没有灯,胡某脚下一滑,摔了下来。后胡某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X片检查示:内踝粉碎性骨折,并收治入该院骨科病房。10月3日胡某在该院做了内固定手术,10月21日遵医嘱出院。出院医嘱:卧床休息3个月,专人陪护;一年后行内固定取出术。出院后,胡某卧床在家算了一下账:医疗费近4万元,加上误工费、陪护费,这起事故损失不下5万元,并且还有一条腿落下了残疾。但现在看来单位没有一点给钱的意思,只是在自己住院时来看了几次。胡某心想自己应该是工伤,单位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诉辩意见】

1、原告认为,自己是给单位干活的,在住的地方摔伤,单位也应当赔偿。

2、被告认为,胡某是在宿舍摔伤,就像在自己家里摔伤一样,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胡某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所要求的三“工作”的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胡某是在职工宿舍受的伤,虽不符合工伤认定所要求的三“工作”的要素条件,不属于工伤。但胡某所住的房屋是由单位提供的,属于职工福利或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不能等同于无偿使用。单位提供给胡某居住的宿舍,由于不适合居住,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单位显然存在过错,单位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07年5月12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南京某房屋检测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下楼梯时自身未注意安全,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今生损害抚慰金共计543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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