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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致人死亡,快递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2012-10-23 21:05:53

 

     受雇驾车送快递出车祸轧死夫妻俩,肇事者认为自己是快递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该担责;而快递公司认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主认为与其是出借车辆关系,均推卸责任,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甘某各赔偿受害人余某、王某家属交强险责任赔偿款5.55万元,除去已给付部分,还尚需给付6.1万元;快递公司分别赔偿余某、王某家属损害赔偿款25.1万余元和21.3万余元。

  驾车送快递出车祸

  2011年8月8日下午2时左右,在浦东新区大川公路某路段,四川来沪人员余某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王某,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越过道路中心双黄线转弯向西时,适逢董某驾驶送快递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临近时,余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倒地,余某、王某被董某驾驶的车辆碾压,经到达现场的120救护医生确认余某夫妇已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戴安全头盔、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人,承担主要责任;而董某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乘坐轻便二轮摩托车,对本人的损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董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为甘某所有,且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董某给付两死亡受害人家属合计现金5万元、尸检费等6200元;车主甘某给付两死亡受害人家属合计现金5万元。2011年9月21日,余某、王某的家属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

  责任谁承担起争议

  在法庭上,死者余某、王某的家属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者董某、车主甘某及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董某提出,其是快递公司员工,事发时是正在送快递,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合计垫付给余某、王某家属现金5万元,尸检费等6200元,这些钱要求由快递公司返还。

  甘某解释,他是借车给董某送快递,本人也不是快递公司网点负责人,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虽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但自己对该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责任。认为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责任由法院认定,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则认为,甘某系公司快递网络在浦东某地区的加盟商,根据区域承包合同,甘某向其购买快递封单等物料,由甘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购置交通工具,有用工自主权,该起交通事故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厘清关系明确责任

  法院认为,甘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虽称将车辆借给董某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甘某承包快递业务后,招录董某从事快递运送工作,故认定双方之间是雇主、雇员关系。董某在驾车送快递中发生事故,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应由甘某对董某造成的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由于快递公司与甘某签有《区域承包经营合同》,将快递业务发包给甘某,并有偿提供品牌标识方面的物料,甘某以快递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可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事发时,经营行为的主体系快递公司,故对于甘某在承包经营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对外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内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当然,快递公司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甘某行使追偿权;至于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雇员董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另行处理。

 

中国法院网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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