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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2012-05-19 13:09:12
见习记者 翟珺 通讯员 李鸿光
上海法治报讯 柴忻驾车免费送朋友张荥回宾馆,不料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张荥及莎莎(另案处理)受伤。事发后,张荥起诉要求柴忻、对方车辆所属单位舟山普陀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普陀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普陀支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6.38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剔除诉赔不合理部分,一审判决由人保普陀支公司赔偿张荥6.02万元;柴忻赔偿张荥6.5万余元;普陀运输公司赔偿张荥2.8万余元。
2010年 8月 16日 15时 10分许,柴忻驾车搭乘朋友张荥、莎莎从浙江舟山普陀山桃花寨开往塔湾方向,途中与普陀运输公司一辆浙牌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荥及莎莎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柴忻逆向行驶负主责,对方车辆负次责,张荥和莎莎无责。
事故发生后,经诊断张荥为右肱骨骨折,产生医疗费7.1万余元。 2011年9月又经司法鉴定,张荥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现右肩、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应酌情给予伤后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限等补偿。
2011年11月中旬,张荥起诉要求各类经济赔偿16.38万余元,认为由人保普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柴忻承担70%赔偿责任,普陀运输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两者互为连带责任。
法庭上,柴忻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同乘”让张荥搭车,应适当减轻责任,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普陀运输公司辩称驾驶员系职务行为,同意按比率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认同连带责任。人保普陀支公司认为交强险应平分张荥和莎莎两人受伤的赔付费用,对无病历的外购药以及非医保药费应扣除。
法院认为,张荥无偿搭乘柴忻的车辆,柴忻未得任何报酬,完全系好意帮助,但搭乘过程中柴忻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作为搭乘者的张荥并非甘愿承担意外风险,现柴忻没有证据证实张荥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故其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本案中柴忻免费搭乘张荥的行为,构成法理上的 “好意同乘”,亦是助人为乐的无偿之举,故张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涉及张荥因事故受伤,法院认为现责任大小已确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则没有依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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