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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航: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理赔

2011-11-26 11:15:14

 

    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我们认为,由于当前医疗手段和药物种类繁多,价格相差较大,患者采用何种治疗方法,服用何种药物是保险人无法决定的事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数额也非保险人能够预料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标准对医疗费的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涵盖了医疗用药和治疗项目的绝大领域,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保险赔付医疗费的金额,应当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较强的操作性,可以避免投保人过度治疗的道德风险。

    但我们也注意到,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疗机构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确实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涵盖。如果这部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则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审判中较为常见的是内固定材料,我们对此的态度是,如果医药费中的内固定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通用型(以国产为限),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在此,我们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推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责任险种,或者以附加险的方式,使得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纳入责任保险范围内,供投保人选择购买。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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