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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案例三:“高保低赔”条款对旧车车主的法律效力
2011-11-26 11:27:41
“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有利有弊,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解释后给予车主自由选择的权利
案情简介:【案号:(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07号】
车主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法官提示:
对于按新车价投保,全损时却按旧车价赔偿(俗称“高保低赔”)的条款,很多车主认为不合理。实际上,目前很多保险合同都约定,车主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新车价投保或者按折旧价投保,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所以建议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方式,也提醒保险公司向车主解释清楚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障车主的自由选择权,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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