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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案例十:合理的自费医药费也属于责任险理赔范围

2011-11-26 11:38:11

 

责任险中,第三者医疗费赔偿范围原则上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保范围为限,但内固定材料费属于为治疗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案情简介:【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919;原审案号:(2009)汇民二(商)初字第674号】

车主甄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期内,甄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吴某等人受伤,其中吴某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甄某向吴某等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法院认为,吴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吴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吴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法官提示:

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约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我们认为,由于当前医疗手段和药物种类繁多,价格相差较大,患者采用何种治疗方法,服用何种药物乃保险人无法决定的事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数额也非保险人能够预料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标准对医疗费的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涵盖了医疗用药和治疗项目的绝大领域,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保险赔付医疗费的范围,应当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较强的操作性,可以避免投保人过度治疗的道德风险。但法院也注意到,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疗机构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涵盖,这部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审判中较为常见的是内固定材料,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如果医药费中的内固定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并以国产价格为限。在此,我们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推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责任险种,或者以附加险的方式,使得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纳入责任保险范围内,供投保人选择购买。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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