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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案例八:醉酒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有追偿权

2011-11-26 11:35:32

 

驾驶员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费用后,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案情简介:【案号:(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8号】

车主江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江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属于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起诉江某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江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江某,要求其返还12万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江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第九条也有相同内容的约定。本案中,江某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保险公司向江某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江某支付保险公司12万元。

法官提示: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其起到了兼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和惩罚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的作用。一方面,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有最起码的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可以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这表明,最终仍然是由致害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因此提醒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使自己遭受损失。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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