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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含量未达饮酒驾车标准 保险公司应赔
2011-11-13 17:16:04
习记者 翟珺 通讯员 李鸿光
上海法治报报讯 但凡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理赔。而驾驶员许辉 (化名)在行驶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检验许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拒赔商业险部分。许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许辉保险理赔款11850元。
拥有私家小客车的许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28日。今年5月5日,许辉驾驶该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金海路近金京路处,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5月6日,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许辉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ml。事后,许辉与事故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赔偿完毕后,许辉又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以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而拒赔。
同年8月中旬,许辉起诉到法院称保险公司以自己在事故前存在饮酒行为不予理赔,其认为自己不属酒后或醉酒驾车,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11850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付,赔付限额为2000元。而涉及商业险部分,因许辉有驾车前饮酒行为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临界值为 20mg/100ml,醉酒驾车临界值为 80mg/100ml,而本案中的许辉在出险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ml。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许辉没有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亦未认定许辉系饮酒驾车而出交通事故。因此,尽管许辉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饮酒驾车标准。同时许辉在出险时血液中虽然含有乙醇成份,但不能据此推断必然是许辉饮酒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许辉在事故发生前,确有饮酒之行为,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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