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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继续治疗费不用赔
2011-11-13 17:32:18
因邻居之间争吵打斗,66岁戚老伯的右手虎口内侧被张阿姨咬伤,留下了疤痕,此后戚老伯对这道疤痕进行了激光脉冲美容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
戚老伯认为,这是与张阿姨争斗致伤的继续治疗费,既然双方对这起争斗事件都有过错,那么张阿姨就应该赔给他一半继续治疗费。为此,他提起诉讼,要求张阿姨赔偿2500余元。上海杨浦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戚老伯的诉讼请求。
这场邻居间争斗发生在去年5月,由于张阿姨双拳难敌戚老伯夫妇四手,她被打得鼻青脸肿,情急之下,张口咬住戚老伯右手虎口内侧。戚老伯手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年10月,戚老伯打了第一个官司,他在状告张阿姨时,要求她对咬人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给他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3000余元。
此案也是由杨浦区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面对邻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由于双方在处理中均不够冷静,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对戚老伯因被咬伤发生的医疗费等,原、被告双方应各半承担,被告张阿姨应赔偿给戚老伯1500余元。
张阿姨赔付1500余元后,于今年7月间又一次收到法院传票,戚老伯第二次把她告进法院。戚老伯这次起诉向她索要的是继续治疗费,诉状称:因被张阿姨咬伤处色素沉着,有碍美观,多次到医院进行激光脉冲美容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要求张阿姨分担一半,赔偿给他2500余元。
应诉时,张阿姨认为:前次诉讼,戚老伯既未提出后续治疗费用,也未拿出需要后续治疗的依据;本次诉讼,原告所说的继续治疗费,实际上是医学美容,不应属于治疗的范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确实存在继续治疗费用,但杨浦区法院的审案法官认为,继续治疗费是指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继续治疗医疗费,这和戚老伯提出的“继续治疗费”有区别。
法官从三方面进行了判断。首先,戚老伯是年满66周岁的男性公民,从社会评价来看,公众对该年龄段男子外貌重视程度有所减弱。其次,从疤痕的位置和形状来看,戚老伯的疤痕在右手虎口内侧,据其自述疤痕处仅颜色变深,没有凹凸不平等现象,常人不加注意很难观察到这处伤疤。再者,戚老伯接受的是疤痕美容治疗,并非是因伤口病变等原因引起的必要治疗。根据上述观点,法院判定原告进行的美容治疗不属于必要的后续治疗,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陈炜华 记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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