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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受雇致残 转包违法连带担责
2011-10-06 10:33:51
六旬老太搅拌水泥,无辜遭遇事故残疾。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33934.9元,被告袁某已支付15000元,尚须赔偿18934.9元。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对被告袁某的前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5月10日,建筑集团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将一家能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等工程中发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人栏内袁某签名并加盖建筑劳务公司的公章。后袁某组织人员施工。孙某受雇于袁某在该工地上从事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工资每天70元。同年7月27日,孙某拉搅拌机钢丝时,因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发生故障致料斗突然滑下,导致孙某左食指切断。当场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指腹软组织缺损,左中指Ⅲ度缺损,左环指指腹软组织逆行撕脱伤”,住院16天,共用去医疗费用13524.40元。经鉴定,十级伤残。孙某受伤后,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袁某也已支付给15000元。后因双方赔偿数额由争议,孙某将建筑劳务公司、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营养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639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依法有权向雇主请求赔偿。被告袁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当对原告在雇佣劳动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擅自向被告袁某出借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未提供原告有重大过错的证据,故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作者:朱焕东 启动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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