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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聘请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1-09-24 11:02:12

 2010年7月2日,市民马某与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马某用其所购买的1辆客车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按月向其缴纳费用,马某负责雇用司机并承担工资及保险待遇。2010年7月初,马某聘用李某为客车司机。2010年9月18日,韩某驾驶的既无牌照又无车辆保险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路时,与李某驾驶的客车相撞,李某及一名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幸死亡后,他的家人认为,李某是在为客运联营公司工作时死亡的,应该是工伤。其家人找到该公司,要求为李某申报工伤。但该公司认为,李某不是公司的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11月11日,李某的家人向大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2月24日,大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起诉到大连开发区法院。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将自己购买的客车挂靠在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马某聘用的司机李某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今年5月9日,法院判决,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随后,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所有,李某也不是该公司招聘的司机。马某向该公司缴纳的只是挂靠管理费,车辆的营运费归马某个人所有。马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李某与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今年9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大连某客运联营公司与李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的家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将提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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