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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施工过程中摔倒,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011-10-20 09:26:34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陈群

    时值壮年的黄先生,在为村委会建造 “为民服务站”的过程中,所踩的人字梯突然发生坍塌,导致黄先生一个重心失控,从高处跌落在地,最终造成截瘫的严重后果。

    面对由此产生的巨额费用,各方站在不同的立场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村委会、以及负责召集施工人员的朱某、彭某告上法庭,索赔181万余元损失。

人字梯坍塌酿成惨剧

    2009年的10月3日上午,正在为崇明某村委会建造 “为民服务站”进行油漆的顾某,突然之间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响声的地方看去时,发现同为油漆工的工友黄某跌落在地上。这一惊非同小可,大家手忙脚乱地把黄某急送医院救治。

    黄某怎么会突然从梯子上摔下来呢?顾某发现,原来,连接梯子的绳索断裂,造成梯子倾倒,站立于梯子之上的黄某一个重心不稳,跌落在地。

    而这一跤,对于知天命之年的黄某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灾难。黄某因伤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治疗。同年10月21日出院诊断为: T12, L1骨折,截瘫。之后,黄某不得不多次接受门诊治疗。

    家中的顶梁柱坍塌了,对于原本家境贫寒的黄某家庭来说是雪上加霜。面对治疗所需要的大笔开支,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只能选择法律维权。

受害者诉诸法律讨公道

    平生第一次打官司,黄某聘请了律师,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由于身体不便,黄某聘请了律师全权代理。去年4月3日,黄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作为第一被告,负责召集施工人员的朱某、彭某分别为第二、第三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81万余元损失。同时因为家境贫寒,如今又遭遇了人生的不测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的黄某向法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黄某认为,第一被告因建造 “为民服务站”工程,而雇佣了原告为其提供油漆装饰施工工作。村委会作为雇佣原告从事油漆工作的雇主,应对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二、第三被告作为召集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应与村委会一起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在审理中,被告方均对原告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但面对原告的诉请,却各自提出了不同意见。村委会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只存在承揽关系,没有雇佣关系。所以村委会作为定作人,最多负次要责任。同时认为,造成事故的梯子是由原告搭建的,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计算,村委会认为,目前原告恢复状态良好,对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截瘫有异议。另外,原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农村,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第二被告朱某则辩称,其承包的是 “为民服务站”砖结构工程。至于油漆等项目,是受第一被告的委托,帮助召集施工人员。但事实上他为村委会召集的油漆工是彭某,至于原告怎么会去现场工作的,他并不知情。

    第三被告彭某辩称,其与第一被告之间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的承揽协议,油漆等材料是第一被告提供的,他和原告都是第一被告雇佣来从事油漆工作的,他与原告同工同酬,地位平等,所以他不应该负赔偿责任。同时彭某还认为,事故发生当天其不在现场,根据当时在场的工友反映,原告将本来成30度角的人字梯打开成60度角,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调整过拉绳,施工过程中,拉绳断裂,原告跌地受伤。其实,是原告在施工中对人字梯及其拉绳的安全性估计不足,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原告自己应当承担主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全部的责任。

庭审质证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庭审责证认证、庭上一番唇枪舌剑,以及法院的走访调查,最终查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朱某签订《建房协议》时约定:村委会所建“便民超市” (亦即 “为民服务站”)砖结构部分由朱某承建;朱某受村委会委托,负责木匠、水电、油漆等工匠的聘请及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后果,由朱某全权负责等。

    合同订立后的一个半月时间,朱某联系到第三被告彭某,言明为村委会所建的 “便民超市”粉刷油漆,具体结算则与村委会的施某联系。当日晚上,施某电话联系到彭某,同意按每平方12元结算。 2天后,彭某等人前往施工。期间使用的油漆、人字梯等材料由村委会提供。同年10月3日上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对人字梯的绳索进行了变动和加固。后来,由于起固定作用的绳索断裂,人字梯坍塌,原告从木质跳板上跌地受伤。去年6月,司法鉴定中心的 《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因故从高处坠落,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截瘫、腰1椎板骨折等。上述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事发后,原告向村委会借款47000元,彭某借给原告2000元。

    审理中,村委会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同意在依法确认的赔偿数额中承担60%的份额,已支付原告的47000元借款在其赔偿款中扣除。被告朱某将其与村委会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的5000元自愿补偿给原告。被告彭某同意将已借给原告的2000元补偿给原告,另自愿再补偿原告3000元。

一审认定: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承建村委会所建 “便民超市”的砖结构部分, “便民超市”的油漆、水电、木匠等工匠系被告朱某受村委会委托,以村委会的名义聘请的,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人身安全,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归于被告村委会,因此原告要求朱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系彭某召集,但彭某与原告及其他油漆工同工同酬,故原告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粉刷油漆过程中,与第一被告村委会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报酬在定作物完成后结算,原告与村委会之间系承揽关系,原告主张存在雇佣关系,依据不足。村委会作为定作人,在选任原告做油漆工种时,没有进行资质审查,所提供的人字梯上起固定作用的绳索也存在瑕疵,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未取得从事油漆工作的相应资质,且其在施工中忽视安全,未正确使用人字梯,是本起事故形成的重要原因。现村委会同意在依法确认的赔偿数额中承担60%份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7.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彭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准许被告朱某补偿原告5000元,被告彭某补偿原告500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村委会与其之间成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认为,其发生人身损害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字梯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而该人字梯是村委会提供的,故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原告从事油漆工作多年,也察觉到人字梯的危险性而对其进行了加固。承揽人在施工中在两个人字梯上架板使用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村委会考虑到几名当事人均是本村村民,且一审法官不辞辛苦多次做工作,故自愿承担了60%赔偿责任,并积极为原告及其家人争取各项福利。现上诉人要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依据。

    二审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定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非仅仅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受雇人只要按照雇佣人的指示已经提供劳务,不问是否产生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本案中,村委会要求上诉人粉刷油漆,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最终 “便民超市”油漆工作的完成,而非仅仅以上诉人提供粉刷油漆工作本身为目的。故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本起事故系因人字梯倒塌所致,该人字梯虽由村委会提供,但上诉人作为一名有多年油漆工作经验的成年人,在当时已经注意到地砖滑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仍上梯工作,因此上诉人负有不可忽视的重要责任。一审依据各自的过错及村委会意见,判由村委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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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频发人身损害相关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据崇明法院统计,该院审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农村房屋因拆除、建造及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亡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这些案件诉请标的一般都超过万元,有的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该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设备的陈旧及当事人的疏忽导致悲剧发生。如在拆房、建房过程中,由于登高用的梯子、毛竹架等工具使用频繁,不及时更换易发生枯裂,导致施工人员受伤。另外,一些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或者是贪图方便,出于侥幸心理违规操作,最终酿成惨剧。

    二是聘请无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施工。一些施工人员虽有一定技术,但却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而聘请者认为部分施工项目只需体力,操作简单,遂贪图方便邀请他们施工。由于技术的参差不齐,经验及安全意识的缺乏,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是绝大部分当事人无保险意识。出于侥幸心理,事主或施工人员均不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判决的大额赔偿款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四是涉讼人员较多。事故发生后,为尽可能得到赔偿款,受害者作为原告,将能牵涉的单位或人员均告上法庭,以确保最大限度赔偿到位。

    一般而言,意外伤亡极少产生,但是真要有个闪失,无论对本家还是受害者,无疑都是沉重的打击。如有的农民倾其积蓄翻建房屋,发生意外往往要赔付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造成新房未建成反添一身债的痛苦局面。而受害者往往是家中顶梁柱,伤亡后果给整个家庭造成致命的打击。所以,多方均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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