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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无偿同乘受伤,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2011-07-27 22:34:43
人民网石家庄6月23日电 (彭波、雷德亮、孙华卫)近日,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善意无偿同乘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人薛某承担原告善意无偿同乘人吴某50%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7万。
据了解,2010年2月,薛某借用一辆微型轿车打算前往大同,吴某知道后要求搭乘。因为吴某是薛某的堂妹,薛某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同意搭载吴某。当车辆驶入大同县时,为避让另一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驾驶员薛某与车上乘员吴某同时受伤,车辆也被损坏。经大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先后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4万余元。在与薛某协商赔偿后,因分歧太大,未能成功,遂将薛某和借车人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借车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并无过错。而被告薛某作出同意原告吴某同乘的承诺,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吴某的人身安全,且善意同乘者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被告薛某应承担对吴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考虑本次事故中,双方同时受伤,且原告吴某乘坐被告薛某车辆系无偿同乘且二人系亲属关系,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亲朋好友、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在高速收费站、路口等处经常会遇到要求免费搭乘车的陌生人。为此,主审法官提醒大家注意以下3点: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对搭乘人员的善意帮助化作高度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二是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切莫碍于面子将车辆借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三是建议乘坐人外出最好选择乘坐客运车辆。同时期待立法机关早日对此类情况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关规定,为审判人员提供更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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