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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为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运输公司务必投保“两险”

2011-08-21 09:43:35

内容摘要: 货车和电动车相撞,受伤的电动车手向货车司机及所属运输公司索赔,而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埋单”,原因在于运输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经过计算,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损失为20.6万余元,鉴于出事货车已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这笔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陈某,运输公司及潘某无需再赔偿。

广西新闻网记者杨建林 实习生何媛

  货车和电动车相撞,受伤的电动车手向货车司机及所属运输公司索赔,而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埋单”,原因在于运输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日前,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向电动车手赔偿近32万元。法律人士指出,运输公司因业务性质面临营运风险,如妥善办理保险能够减少损失,而伤者依法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起因:

  货车撞“电驴” 伤者要索赔

  2010年10月22日中午,一辆重型货车和一辆电动车在柳长路鹧鸪江加油站路段碰撞,电动车手陈某受伤,电动车也受损。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确认陈某和货车司机潘某负同等责任。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5天,花费不少医疗费,而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支付其中4.4万余元。出院后,陈某又遵医嘱全休28天。今年1月,陈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获悉他因事故受到的伤残程度达到五级。一家假肢公司为陈某列出了安装假肢的预算建议,运输公司为陈某支付了安装假肢的定金及预付费等1万元。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今年4月,陈某将运输公司和司机潘某一起告上法院。由于运输公司已经为出事货车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据了解,运输公司所投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

  法庭上,运输公司认为,既然公司投保,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陈某。保险公司则辩解说,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合同关系,除非受害人经投保人授权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案件不应一并审理商业保险的理赔手续。

  判决:

  法院辨案情 保险公司赔款

  柳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5.6万余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49万余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总计54.9万余元。

  重型货车出事时还在保险期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共12万元。

  另外,参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60%的赔偿责任。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酌情认定货车一方承担55%的赔偿责任。

  经过计算,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损失为20.6万余元,鉴于出事货车已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这笔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陈某,运输公司及潘某无需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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